8月24日上午,舟山市召开“两非”车辆综合整治第三次推进会。拟从9月1日至9月30日,在舟山市范围开展“两非”车辆集中整治行动,并出台了“两非”车辆综合整治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规定。
规定指出,对无证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一经发现立即查扣;正三轮摩托车闯禁进入限行区域的,依法处罚并记分;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无牌电动三(四)轮车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其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交通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合并处罚4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有机动车驾驶证但准驾不符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无牌电动三(四)轮车的,根据《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对其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交通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记12分,合并处罚4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记24分;有三轮摩托车或汽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三(四)轮车的,根据《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其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交通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记12分;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分别按照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事故依法依规处理外,均按本规定处理;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要求至9月30日,在整治范围内基本解决无牌无照的二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含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四小车”非法上路和利用这些车辆进行非法营运问题。
(原标题《下月全市范围开展“两非”车辆集中整治行动 处罚细则出台》,原作者郑剑锋。编辑郭滢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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