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水平的高速增长,会开车成为了现代人的必备技能,于是报名学车的人越来越多,但考驾照却越来越难,于是有人就动起了歪脑筋……
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起在驾驶证考试中作弊的案例。
案情回放
2017年6月,小娟在孟津县某汽车驾校报名学开车,顺利考过科目一之后,小娟因为挤不出时间学习,导致科目二通过无望,小娟很是烦恼。在一次偶然的交谈中,驾校的一名女工作人员告诉她:只需报名参加驾校的VIP课程班,再交纳2000元,驾驶证考试一律包过。
小娟一听,立即办了VIP会员资格。之后不久,驾校教练通知小娟去考试,考试当天小娟按照教练杨某的安排,在车上拍照确认身份之后就下车,之后由杨某上车代替其考试。小娟轻易就拿到了自己的驾照。此后不久,小娟在驾考中替考的事情被公安机关知晓。
2018年7月17日,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对该驾校教练杨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小娟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吊销驾照,并处罚金8000元。
行为分析
驾照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一种,本案中驾校教练杨某在驾照考试中组织学员作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小娟在驾照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涉嫌代替考试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办案感言
办案检察官马军晓:
暑期来临,许多在校大学生扎堆考驾照,有不少人因为时间原因急于拿到驾驶证,或者因短期掌握不了驾驶技能,于是,就像小娟一样找“枪手”替考。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把“考试作弊”写入刑法,因此,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作弊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本案中小娟的行为不可取,在驾考中作弊,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不尊重,不珍惜;要知道,考驾照不是考职称,目的是为了规范我们的交通秩序。
检察君有话说
“
全球每年约有12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中,约有50%的死者年龄在15至44岁之间。而大量的交通事故资料表明,50%以上的事故都与驾驶员的操作有关。因此,为了减少持证上岗的“马路杀手”,国家对驾考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对待枪手、作弊等行为更是零容忍!为了不成为那120万人之一,请严肃、认真地对待驾考,请谨慎、守法地驾驶机动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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